2.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陳報其中一間房間長期提供其朋友無償使用,其餘部分為債務人與家 人居住使用,故除該提供第三人無償使用之房間不點交外,其餘部分點交。又不點交之
7.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於債務人持有(93年10月起) 期間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鑑定 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於兇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事件、本案建物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是否為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 殊情事,查證確有困難;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平台 檔存資料,自98年迄今並無相關之案件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查報陳稱有一專屬車位編號為1號,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 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 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 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 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