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建物查封時債務人稱自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7.
第87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 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 執。 六、拍賣建物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頂樓天花板有壁癌情形,經相關 管道查證結果如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桃園市政府無相關資料公告,經 外觀判斷無相關問題;幅射屋、非自然死亡等,經網路查詢,無相關問題;勘估標的非 位於活動斷層上;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 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 經派員查訪,未曾聽聞該處發生有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96年7月迄今刑案現場勘查資 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 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 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