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3.
拍賣之452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及雜木。
4.
本件450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