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70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69地號土地為巷道,後方有廢棄磚造平房及鐵皮建物座落,570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二層磚造建物及兩間磚造平房座落,部分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等均係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4.
570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部分座落建物、部分空地、部分車棚、部分雜草雜木、部分巷道使用。
5.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