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3層樓工業廠房,查封時債務人之胞弟在場,陳稱建物 1樓出租予稻屋生機廚坊有限公司,建物
8.
3樓及地下室為債務人使用,據債權人提出之廠房租 賃契約書所載,租期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24年3月31日止,拍定後建物1樓部分不點交,其 餘部分建物點交。
9.
拍賣土地之建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 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意。
10.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1.
查封時土地1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 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