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7月21日現場指界時,589-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6段1 2巷3號建物前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589-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332號使用執照(69建(士林)字第0003號建造執 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70使字第1332號使用執照(69建 (士林)字第0003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 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六、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