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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房屋內水電傢俱齊全,屋頂及牆壁均有 嚴重壁癌,漏水嚴重。 民國114年11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物所在海濱國民住宅。土地使用分區:住宅 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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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勢緩坡抬高。建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五層樓之地上第五層。屋齡迄今逾3 1年。建物使用現況:住家用。內有神明廳。各臥室平頂與靠外牆側之內牆面因長期滲漏水而有 潮濕及發霉、污漬等情形。」等語。 依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2月21日基地所登字第1140100858號函稱:「本市中正區祥豐 段69-1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89建號建物須併同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得單獨拍定,以符合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另該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其買受人資格受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等語。故本件拍賣房地之拍定人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