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標別1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標別2不 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拍賣之602地號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無三 七五租約。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 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本件拍賣之標別1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 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6.
本件不動產分2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各標均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