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的姐姐兼繼承人在場稱現無人居住,均有按時 繳納每月管理費為550元,管理員亦稱目前無積欠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債務人的姐姐兼繼承人稱不清楚勘估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謝素秋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簽訂「高雄市政府市有基地租賃契約」 承租座落土地,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率為每年2.5%, 請投標人先行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洽詢相關承租事宜以及承租資格有無限制問題。
6.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至標的現場詢問大樓管理員,其稱本件標的前手屋主劉先生曾在標 的內發生非自然死亡,嗣後劉先生的家屬將本件標的讓與給債務人,本件標的是否屬於凶 宅,請投標人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