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111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1年4月1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25545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之弟洪先生居住使用,於105年間,第三人張先生於該屋內服藥輕生,經家屬發現後送至醫院急救,急救無效死亡不治。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3.
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8日新北消護字第1121090716號函所載,本件建物查無相關救護紀錄。
4.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