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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7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永平街75巷46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月25日函復稱367地號土地為66使字第1800號 使用執照(65建字(士林)第0013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查本 案私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 屬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