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兄弟賴萬乾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其他家人居住 於此。
2.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604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593-3地號土地,暫編943建號 建物部分占用593-4地號土地,其占用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943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