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未分管,債 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 交。
3.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