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土地為空地。土地實際使 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均不在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 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 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
6.
4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 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 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 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