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
3.
本標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到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土地約位於門牌號碼:瑪 僯路
4.
113號房屋前的道路用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