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39地號土地上有雜草雜木,為裡地,未臨路,出入須由田埂,拍 定後原則點交,倘有第三人主張合法占有權利,需經實體訴訟認定,訴訟確定 前例外不點交。
2.
本件分6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本標別拍賣之39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別拍賣之39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
本標別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 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