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2良23524

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段40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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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1
保證金:
6.5
總坪數:
49.3
坪單價:
0.7萬/坪
持分地坪:
49.3 坪
總現值:
76.4 萬
拍後增值:
44.3 萬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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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大湖鄉 大寮段 407地號,面積 1,412.3 m2,持分 1/10,28.8 萬
2.
苗栗縣 大湖鄉 大寮段 408地號,面積 215.9 m2,持分 1/10,3.3 萬
拍賣紀錄 (5)
1拍,2024/3/5,總底價 55.5萬,保證金 11.1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4/4/2,總底價 44.4萬,保證金 8.9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3拍,2024/5/14,總底價 35.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應買,2024/5/30~2024/8/29,總底價 35.6萬,保證金 7.2萬,坪單價 0.7萬/坪,停拍
停拍,2024/6/12,停拍
法院筆錄 (6)
1.
民國112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07地號土地為部分鐵 皮車庫、雜樹、空地、雜草、房子(大湖鄉大寮村竹高屋66號),408地號土 地為雜草、樹、季節蔬菜。
2.
上開土地上之車庫、建物、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40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408地 號土地為保護區。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大湖鄉 大寮段 407地號
1,412.3 m2 × (1/10) × 5,000 元 - 28.8 萬元
= 41.8萬元
2.
苗栗縣 大湖鄉 大寮段 408地號
215.9 m2 × (1/10) × 2,700 元 - 3.3 萬元
= 2.5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3
1拍 不點交
25.5 坪 / 23 萬
2024/7/3
1拍 不點交
594.3 坪 / 100 萬
2024/7/3
1拍 不點交
0.9 坪 / 10 萬
2024/7/3
特拍 不點交
20.9 坪 / 8.7 萬
2024/7/11
3拍 不點交
11.1 坪 / 81.7 萬
2024/7/16
3拍 不點交
8 坪 / 2.4 萬
2024/7/16
3拍 點交
26.2 坪 / 25.6 萬
2024/7/16
3拍 不點交
29.1 坪 / 70.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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