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93地號土地部分係停車場,部分有5間鐵皮屋(門牌號碼係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
2.
17號, 及同區市民大道8段588巷19號)占用等語。債權人陳報上開13號建物係經共有人同意占用土地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 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有地上權設定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且其優 先權優於前開一所示土地共有人。三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開
6.
二之優先承買權人土地共有人。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