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2年11月13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trial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崇德151之1號、151 號建物及兩間無門牌建物占用;102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崇德151之1號建物占用,上開 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