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土地為計畫道路,另土地上有無部分為建物占用,需經測量方能 確定。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甲標係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指定價格進行拍賣,如未拍定,依本次價格進入公告應買程序。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trial人請自行查證。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