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2人23865

苗栗縣頭份市斗煥段99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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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1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5
保證金:
8.1
總坪數:
40.9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40.9 坪
總現值:
41.2 萬
拍後增值:
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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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斗煥段 997地號,面積 489.2 m2,持分 1/8,32.4 萬
2.
苗栗縣 頭份市 斗煥段 999地號,面積 593.5 m2,持分 1/8,8.1 萬
拍賣紀錄 (3)
1拍,2024/3/14,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1.7萬/坪,流標
2拍,2024/4/11,總底價 56萬,保證金 11.2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應買,2024/5/21~2024/8/20,總底價 44.9萬,保證金 9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2.
999地號為雜木、雜草,無地上物,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6.
本件99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 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頭份市 斗煥段 997地號
489.2 m2 × (1/8) × 4,800 元 - 32.4 萬元
= -3萬元
2.
苗栗縣 頭份市 斗煥段 999地號
593.5 m2 × (1/8) × 1,600 元 - 8.1 萬元
= 3.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2
特拍 不點交
18.8 坪 / 33.3 萬
2024/7/25
1拍 不點交
22.3 坪 / 8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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