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均種植蔬菜等短期作物。據第三人在場稱本件土 地均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種植作物使用。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 無效。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 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 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