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2地號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6月9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95地號位於以電線杆編號長坑幹20二6B4859GA11號為基準,約東方350公尺、400公尺、270公尺,均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91地號位於以電線杆編號長坑幹20二6B4859GA11號為基準,約東北方220尺、170公尺,均目視所及為雜木林;96地號位於以電線杆編號長坑幹20二6B4859GA11號為基準,約東方300公尺,有一無門牌號碼鐵皮建物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0號建物座落在土地上;99地號位於以電線杆編號長坑幹20二6B4859GA11號為基準,約東方350公尺,目視所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100地號位於以電線杆編號長坑幹20二6B4859GA11號為基準,約東方300公尺,目視所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空地;10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0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其上有水池;102地號土地係雜木林。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8.
10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96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地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