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39地號土地相連,現為巷道;另 據鑑價報告記載,
3.
439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現況為中興街道路使 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為之。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