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定著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4.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 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 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