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標的物為停車場使用,據債權人查報編號94號,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 明,且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362,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5.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 求增減價金。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不動產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 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