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為金龍路190巷51弄68號房屋坐落,其他大 部分土地為菜園使用(依分管契約書債務人分管C位置目前為菜園),菜園旁有 鐵皮搭建之工寮,據在場第三人葉春○稱,菜園都是土地所有人委託其種菜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2,240,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法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拍賣之土地已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於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登載「共有 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專簿」,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