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土地上有二座墳墓、多棟建 物坐落其上,另部分土地有種植農作物及有鐵絲圍牆,其餘土地為雜林地。而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或地上物、農作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關 係均為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請自理土地利用關 係。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 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1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 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5.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或農作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或耕地租用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第 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 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 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 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 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 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8.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