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樹木,部分為墓園,並據債權人查報稱土地 上之墳墓為債務人家族之祖墳,拍定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9,716,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法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區(民國59年11月30日),保 護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