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數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 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 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