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trial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8地號土地為巷道。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 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六、本標土地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 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