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 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48-1地號土地為巷道;48-9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 搭建鐵皮棚架供停車使用。經債權人查報該棚架為第三人搭建占用。惟本件係 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地上物,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 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地上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 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