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估報告稱土地部分為收割完畢之農地,部分為田埂,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3.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 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 共有人再次之。六、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