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89年11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873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大同路1段297號建物坐落;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3地號土地上座落一棟二層加蓋樓房,門牌號碼同上,門口懸掛「三月寺」匾牌。另據87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建物1棟,建號為同段840建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18924號)特別拍賣底價。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