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為建物前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 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 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