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門牌中山路二段145巷62 弄4號等房屋、鐵皮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 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 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 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