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六、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4.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現況為稻田,小部分為道路。惟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 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六、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本件執行稅費、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 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