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現有大灣五街39巷9號及7-1號等建物 佔用(9號為古蹟「臨水堂」);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據土地謄本記載, 編號1土地地上建物建號:西灣段
2.
24號。另依建號24號建物謄本記 載,債務人有持分1/20,惟除
3.
24建號門牌(9號)尚在外,其餘建號門牌均 已找不到,土地上之建號均係民國8年所建;而於前案(本院109年司執29224 號)查封時,債務人與其親友稱上述建號於早前地震中已傾倒滅失。本件債權 人亦於本件查封時稱:門牌9號建物為重新興建,本件僅聲請執行土地部分。上 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5.
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 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