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仁興段2546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前方之慢車道,範圍在94號至98號。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經查: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屬捷運工程系統穿越空間而無辦理地上權設定之必要,故已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地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9條規定,於土地登記謄本之標示部辦理註記「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復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來函稱,系爭土地為臺北大眾捷運系統蘆洲線所穿越之土地,已註記補償予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日昇合名會社,並於94年8月30日將該筆補償費提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0.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