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68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112年11月2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7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163巷35弄36號建物之基地,468地號上有前開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面之道路用地。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64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需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648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