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149地號、40084建號地號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8月3日、112年9月19日現場指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49上有士林區永公路245巷43弄3號、3之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3號(即40084建號)及3之1號房屋之屋前空地。債務 人在場稱40084建號為弟弟及其家人居住,1樓廚房、飯廳天花板及2樓前客廳及後面均有漏 水情形等語。3之1號房屋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 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3.
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2年12月4日函復,40084建號為違章建築,違建類型:整幢違 建;違建處理:(第三層)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第
4.
二層)經調閱83年空照圖 似有顯影,復經派員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之情事,拍照列管辦理,俟有 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評估後再行投標。
5.
40084建號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 且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 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149地號及40084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於土地共有人。
9.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