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 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均不在本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1171土地使用分區為竹田都市計畫(64年12月7日)住宅區;1169地號為同計畫道路用地;1172地號為同計畫商業區,其使用上 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 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且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 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