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7-3地號土地有189-2號、189-3號房屋 坐落,其餘為空地、雜樹林。債務人黃芳葵稱129建號建物自住。另估價師稱129建號建物部 分有部分壁癌、不鄰路,須經他人土地。189-2號及189-3號房屋相通。
2.
上開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及189-3號房屋相通,但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 請應買人注意。trial年12月20日債權人陳報,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改建前之舊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 形,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 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前開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 之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 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暫編第17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