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23地號土地,據債務人民國112年12月14日陳報上開土地為公設用地(如:樓梯、停車場等),本件均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99台上1469判決、100台抗106裁定)六、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依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等,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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