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163

臺南市北門區玉港段610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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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 ~ 2024/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4
保證金:
12.8
總坪數:
144.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44.1 坪
總現值:
64.5 萬
拍後增值:
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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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北門區 玉港段 610地號,面積 1,628.4 m2,持分 1/6,51.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北門區 玉港段 644地號,面積 1,845 m2,持分 5/45,12.8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4/5/15,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2拍,2024/6/5,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3拍,2024/6/26,總底價 64萬,保證金 12.8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為空地,嗣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系爭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編號1土地部份為玉米田、部分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為部份為玉米田、部份雜草空地、部份有雜樹,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北門區 玉港段 610地號
1,628.4 m2 × (1/6) × 2,000 元 - 51.2 萬元
= 3.1萬元
2.
臺南市 北門區 玉港段 644地號
1,845 m2 × (5/45) × 500 元 - 12.8 萬元
= -2.6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9
3拍 不點交
420.9 坪 / 43.6 萬
2024/7/17
2拍 不點交
294.7 坪 / 16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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