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190地號土地於民國95年3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90地號土地為道路。嗣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就204地號土地查封、190地號土地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5.
190地號土地為仕豐路成功巷之道路。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
6.
19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目前供巷道使用(仕豐路成功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1059000號函復,204地號(重測前為仕隆段363─4地號,因分割增加204─1至204─3地號)土地,經查鄰地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標示為8M計畫道路用地,查無申辦建築執照紀錄,非屬法定空地。
8.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