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94年11月3日假扣押查封,地政人員指界稱968地號土地上有一石棉瓦屋(無門牌、為放置農具倉庫)、部分種植蔬菜、部分為整地過之田地。嗣假扣押債權人具狀陳報於94年11月10日到現場查訪,共有人之一在場稱土地上蔬菜為其所種、石棉瓦為其所有。另法院於113年2月2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968地號土地上坐落一無門牌石棉瓦建物(內為放農具之倉庫)、部分土地為菜圃、部分土地為雜草木。嗣債權人113年2月26日具狀陳報,本標的位於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二段457巷底,約於新竹市香山區延平路二段457巷2號房屋南側約20公尺處,其上無門牌置放農用工具之工具間,係由木條、鐵皮、鐵網、塑膠浪板、石棉瓦搭建,上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前開工具間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又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土地與地上物間法律關係日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之工具間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