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土地現況為平房坐落及空地,平房非屬本次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