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2地號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85 巷18弄巷道,靠近萬大路85巷20弄2號建物之牆面增建物之梯形土地;726 地號位於萬大路85巷18弄2號建物與萬大路20巷6號建物中間往東側之梯形 缺角地,上有部分增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9805 號函,
3.
726地號土地係58使字第1569號使用執照(57建(雙園)(汕)字第 2號建造執照),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 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 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 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 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 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 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