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72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 萬大路85巷16之1號建物坐落,及16號、16之1號間之部分巷道。土地使用 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有多數共有 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聲明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購債務人之不 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11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定之。另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126089805號函,721地號土地係75使字第1162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485號 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 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 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 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 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 第8-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 得異議。